
关于严厉打击车辆非法营运违法行为的通告
一、严厉打击非法网约车经营行为。“滴滴出租车约车平台”是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唯一核准经营的巡游出租汽车约车平台,仅允许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出租汽车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注册接单,其他未经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网约平台均为非法约车平台。严禁非巡游出租汽车注册“滴滴出租车约车平台”从事非法营运。
二、严厉打击通过公众号、微信群、QQ群、小程序、电话、抖音、快手等方式,以“专线、网约车、拼车、顺风车”为名定点揽客、沿街揽客、利用即时通讯方式组客拉客等违法经营行为。严格落实“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违规建群或拒不解散拼车群、约车群,继续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从事非法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从事其他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广大乘客应选择乘坐合法的公交车、出租汽车、定制客运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自觉抵制、拒绝乘坐非法网约车等违法违规车辆,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网约车及扰乱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等线索,投诉举报电话:1232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金昌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12日

渝公网安备50010502503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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