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动自行车
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
第6.1.3条: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主要部件应具备永久性铭牌,且信息应与产品合格证一致。
2.《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技术规范》(T/CECS 886-2021)
第4.2.2条: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应设置独立防火单元,与其他建筑保持安全间距,并配备消防器材。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6.2.5条:住宅建筑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于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
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
5.《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2296-2022)
第5.3.1条:充电器应具备过充保护、短路保护、反接保护等功能,且不得随意改装或使用非原装充电器。
二、 新能源汽车
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GB 18384.3-2015)
第5.2条:电动汽车在正常操作和发生故障时,应确保人员不因接触高压系统而遭受电击。
2.《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GB/T 40032-2021)
第6.4条:换电站应设置防爆、防火、防静电及紧急断电装置,并定期检测电气安全性能。
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21)
第3.0.15条:设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加油站,充电设备与油罐、加油机等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4.《电动汽车充电站安全要求》(NB/T 33004-2020)
第5.2.3条:充电站应配置视频监控、火灾报警、漏电保护及接地故障监测系统。
5.《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十条:涉及锂电池存储、使用的场所未按规范设置防爆、通风、温控及灭火设施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渝公网安备50010502503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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