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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车补贴承诺落空责任谁担?手写条款引纠纷,包头市东信意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议客户 “走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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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晨报2025-12-23

      近日,高先生拨打内蒙古晨报晨网・速闻新闻专线 0471-3339111 反映,他在包头市东信意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东信意茂公司”) 购车时,销售顾问承诺可申领 13000 元异地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但该补贴最终未能落实。当他要求店方履行承诺时,却得到了 “建议通过诉讼解决” 的答复。

      为促交易,销售顾问手写 “担风险” 条款

      据高先生陈述,其购车纠纷始于 2025 年 10 月 2 日。当时,他在东信意茂公司看中一款大众途昂(图片|配置|询价) 380TSI 四驱出众版汽车。销售顾问张怀坤在介绍中称,尽管内蒙古的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已截止,但公司有办法能为他申请到额度为 13000 元的大连市同类补贴。为确保此项承诺有据可依,高先生在签署《新车订购合同》时,特意要求将此项承诺写入合同。据高先生回忆,“当时张怀坤就在合同约定事项旁的空白处,手写添加了‘最晚 5 号过户,可保证 13000 元大连汽车置换更新补贴领取,4S 店承担风险’。他写这个的意思,就是让我按规定时间把旧车过户,他们保证我能拿到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如果拿不到,风险由店里承担。”

      该合同约定的车辆总价为 25 万元,高先生计划首付 13.3 万元,贷款 11.7 万元。合同经高先生签字后,张怀坤将其带回公司,加盖了 “包头市东信意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部” 的公章。随后,张怀坤将这份已盖章的合同提供给高先生拍照留存,之后便以 “公司需存档” 为由,将合同原件取走。

      根据张怀坤的要求,高先生于签约后,将 13.3 万元购车首付款与 1000 元上户费,分两笔转入该店工作人员朱利军的个人账户。

      购车款入个人账户,补贴成 “抢券游戏”

      “签完合同约两天后,张怀坤告诉我想领汽车置换更新补贴,需要自己抢‘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券’。由于我不熟悉流程,我就告诉他无法自己操作。张怀坤说他可以代为操作,需要我给他提供银行账户,但表示节假日期间无法抢券,需在节后办理。10 月 9 日国庆假期结束,我将银行账户提供给张怀坤,让其帮我抢券。但直至 10 月 13 日,张怀坤仍表示未抢到‘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券’。” 高先生说。

      心生疑虑的高先生自行致电大连市商务局市场处咨询,得知该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已于 10 月 9 日截止。高先生当即向张怀坤质询,对方安抚称合同已写明 “4S 店承担风险”,会向公司汇报情况。

      店方承认但建议起诉,回应 “个人账户收款” 是为申领补贴

      高先生事发后联系东信意茂公司,要求其履行关于补贴的承诺。“11 月 8 日,我与店里销售总监范意进行了通话,在电话中他曾承认店方作出过承诺,并愿承担风险,让我继续等待。然而,12 月 5 日我到店里和范意及总经理张海波面谈时,他们虽然未否认承诺,但提出让我通过起诉解决,等法院判决店方败诉后,再向我支付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费用。” 高先生说。

      高先生对此回复表示无法接受,认为书面承诺理应直接兑现。

      12 月 12 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东信意茂公司,销售顾问张怀坤以 “需联系公司领导” 为由拒绝回应。销售总监范意称自己 2025 年 11 月才接手相关工作,对手写条款的有效性及背景无法判定。公司总经理张海波则称,对于购车时销售人员是否承诺协助申领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其不在现场无法确认,但承认销售人员 “可能确实说过某些相关表述”。

      张海波表示,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未能成功申领的主要原因是 “政策的调整”,并指出申领需客户本人操作 “抢券” 及上传资料。对于合同中的手写承诺,张海波建议客户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由法院判定责任比例,企业再依判决承担相应费用。张海波认为,政策风险不应完全由企业承担,若未经司法判定直接协调全额支付 13000 元,对企业而言并不公平。

      对于为何将车款打入朱利军个人账户,张海波确认了朱利军的股东身份,并解释此举是为了满足申领 “大连补贴” 的形式要求 —— 即客户需 “从大连买车”,款项经股东转至大连方能开具当地发票,并称该操作符合公司及汽车销售行业的财务规范。

      手写条款作为合同的补充内容 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2 月 22 日,针对高先生遭遇的购车补贴纠纷,记者咨询了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杨宇律师。杨律师就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杨律师指出,高先生与东信意茂公司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在《新车订购合同》上以手写形式添加的条款,经销售顾问书写并加盖公司销售部公章确认,构成了合同的补充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该手写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针对手写条款的履行问题,杨律师分析认为,东信意茂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方,理应对相关补贴政策的申领条件与期限有明确的认知。其以 “政策调整” 为由进行抗辩,属于自身风险预判不足,不能因此免除合同义务。同时,合同条款中并未将 “需客户自行抢券” 设定为申领补贴的前提条件。在东信意茂公司事后提出此要求,而高先生明确表示不熟悉操作流程后,该公司又承诺代为办理,此举应视为其自愿承担了相关的申领义务。即便政策确需客户本人操作,东信意茂公司因未事先履行告知和协助义务,导致补贴未能成功申领,同样需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购车款转入股东个人账户的问题,杨律师表示,根据现有情况,公司总经理已确认该操作系公司为 “申领大连补贴” 的特定安排。该收款方式虽不符合常规财务规范,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也不免除东信意茂公司基于合同产生的补贴支付义务。

      杨律师建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先生需留存《新车订购合同》、转账记录、与销售顾问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若与公司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可先行向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若投诉后问题仍得不到解决,则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东信意茂公司支付 13000 元补贴款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内蒙古晨报晨网・速闻新闻 记者 程建宁 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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