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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购置税法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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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购置税法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于2018年12月29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以下从核心条款、计税方法、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1.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2. 应税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3. 购置行为: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4. 征收原则: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税率与应纳税额计算

    1. 税率: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全国统一,无地域差异,不区分车型。
    2.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税率。
    3. 计税价格确定规则

    购置方式

    计税价格确定方法

    购买自用

    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进口自用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自产自用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无同类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受赠、获奖等其他方式取得自用

    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三、纳税申报与缴纳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2. 申报缴纳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3. 纳税地点: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4. 缴税方式: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

    四、税收优惠

    1. 法定免税情形
    •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1. 其他优惠政策:如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等,具体优惠期限和范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重要规定

    1. 退税情形: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2. 法律责任: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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