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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米挖孔车盖的事件不知道各位是否还记得,今年5月份的时候小米SU7 Ultra(图片|配置|询价)的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被车主质疑宣传和实际不符, 4.2万选装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也就是所谓的挖孔车盖,小米对此的宣传是,新增两个空气动力学风道,前部空气高效导流,整体还能减重1.3公斤。

而雷总也在直播中表示,选配这个碳纤维前舱盖不仅仅只是改了一个车辆外观,内部结构也会改变。然而之后有车主通过拆解发现,选装了这个碳纤维前舱盖的内部结构跟没有选装的车型几乎没有差异,并且未与任何散热或气动系统相连,说白了,如果这样的话,那么这个卖4.2万的挖空车盖就纯纯只是一个装饰品了。

因此很多车主不乐意了,纷纷要求维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小米的回应是什么呢?当时确实出来了一个声明,对之前的宣传信息表达不够清晰深表歉意,然后给出了补偿方案,赠送小米商城2万积分,实话说我不太能够理解这个处理方式,要么你就坚持认为自己完全没有问题对吧,如果真觉得自己的宣传有问题,那么想办法安抚客户肯定是最重要的,就算不能满足全部要求,起码也有个明确的诚意,这个送2万积分感觉完全就是个火上浇油的方式,完全参透不了到底是如何思考的。

维权车主自然是不能接受这个补偿方案的,后续有不少人都提起了诉讼, 11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质证,这是这次事件中,第一例进展到开庭质证的诉讼。

那么有多少值得关注的内容呢,还真的蛮有意思的,各位可以一起来看看相关报道。首先,这个案件被小米方面申请不公开审理,在11月10号的时候就第一次开庭了,结果小米法务团队在首次开庭时突然拿出84页新证据,导致庭审推迟,这也是比较常见的证据突袭方式了,话说没人比我对此有更深切的感受了。

那么前两天的开庭质证环节又有什么值得关注的点呢?消费者这边起诉是主张小米公司虚假宣传,要求退一赔三,那么核心争议焦点自然就是到底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根据报道,目前小米法务团队的抗辩重点主要有两个,一是雷总本人主动说不推荐大家购买,所以不构成虚假宣传,二是宣传的内容没有写进合同,所以不构成违约。

怎么说呢,就我个人来看,这抗辩思路多少让人有点不理解,无论是从法律上来说还是舆论上来说。先来看第一个,说雷总表达了不建议购买所以不存在虚假宣传,比这个更为直接的,是庭审时候还说,雷军不懂结构,不知道这能不能称得上是名场面了,小米法务直接说雷军不懂结构。

但是雷总是法定代表人啊,面向的也是消费者,就算他真不懂,也不能说随便说都没问题吧,从消费者的视角看他个人的宣传肯定是能够代表小米的啊,我完全不能理解这个抗辩内容是何意味。至于说雷总表示不建议购买,倒确实真的不建议,当时的相关表达,还真说了不建议大家买,但是理由是什么呢,帮大家开发属实不容易,进度上来不及,所以交付时间会晚一点,然后价格也有点小贵,这也不是说产品功能本身没用所以才不建议购买的啊。
说实话有过网购经验的朋友,经常会看到这种有点小贵的宣传说法吧,实质上这种表述还是为了宣传产品本身的优秀,而不是真的不建议你买啊,所以这种抗辩角度,我认为不但在法律上无法说明自己没有在虚假宣传,从舆论上来说对自己也很不利啊,法务当庭说自己以科技达人形象著称,并且即便为了一个马克杯都要开15次会,事必躬亲的老板不懂自己公司最重要的产品的结构,哪怕你这个官司赢了,起到的也是反效果啊。

然后第二点,说宣传内容没有写进合同,所以不构成违约。相比于上一条,这起码还能算是一个可以分析的抗辩点。但在我看来也不能成立,即便购车合同上没有写这个车盖的相关功能,但是发布会现场,官网,微博等地方,都在进行宣传相关产品功能,虽然上述宣传作为商业广告一般会被认定为是邀约要求,而不是直接的要约,但如果宣传内容具体明确,那么也还是可以被认定为是要约的,消费者如果购买,这部分宣传内容即便没有写进合同,也还是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这里审查的重点就是对于这个车盖的功能性小米在进行宣传的时候到底是否明确,考虑到功能表述还是比较明确的,如果确实实际上没有这些功能,即便没有写进合同也还是应该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外,还有报道显示,关于这个车盖的风道是否有实际作用,小米也是提供给了一份实验报告,应该是想要证明具有相关的实际功能的,要我说这才是正经的抗辩,上面那些多少是让人觉得有点抽象。但是关于这个报告,作为原告的消费者表达了不认同,考虑到是小米自己提供的报告,是否会被采纳还是要看法院具体审理了。

另外,报道里还提到了一点,就是消费者签订的销售合同,卖方主体是南京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并不是小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消费者希望两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小米法务认为两家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我去查了一下,实话说消费者的主张实现的难度确实很大,南京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股东是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景明公司的全资股东则是小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小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资股东又是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资股东才是小米公司,而小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呢?其全资股东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而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是四个自然人,其中雷总是最大股东。
所以从法律关系上看,确实两者是完全独立的法人,甚至都不是直接的母子公司关系,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几乎不太可能。不知道小米公司这样进行架构设计是否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那么目前这个案件还是在审理之中,到底是否属于虚假宣传,还是要看法院的最终判决,大家也可以拭目以待,只是我个人是觉得,这种级别的公司,在进行相关抗辩的时候,确实除了法律角度之外,还是应该考虑一下在舆论中是否会再次引起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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