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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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傲歌车型门内饰共振问题的投诉函 致上汽通用凯迪拉克售后服务中心: 本人系凯迪拉克傲歌车主,现就车辆维修配件长期短缺、售后服务严重缺位事宜进行正式投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问题经过与现状 1.故障发现与维修承诺:今年八月初,本人发现驾驶室内门存在共振问题,随即前往授权 4S 店检测。经工作人员核实,故障情况属实,且经现场维修后无法解决。4S 店明确同意通过更换门内饰板的方式彻底解决问题,并承诺推进配件调配事宜。 2.配件短缺与沟通困境:自八月初至今,该门内饰板配件始终处于 “无货” 状态。期间本人先后多次前往 4S 店现场咨询,并反复拨打 400 官方客服热线,得到的答复均为 “已向领导反馈,请耐心等待”。对于本人多次提出的 “明确进度反馈” 需求,从未收到任何主动沟通电话或书面告知,完全处于信息隔绝状态。 3.品牌信任崩塌:作为上汽通用旗下一线品牌,凯迪拉克对 “门内饰板” 这类普通塑料配件的供应竟出现长达数月的延误,且售后体系仅以流程化话术敷衍用户,完全无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这种 “售前承诺、售后推诿” 的行为,已让本人对凯迪拉克的品牌信誉、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体系产生根本性质疑。 二、问题造成的实际影响 1.用车体验彻底受损:驾驶室内门共振问题持续存在,不仅影响行车舒适性,更带来潜在的驾驶分心风险,导 致日常用车体验直线下降。 2.时间与精力严重消耗:本人为跟进配件进度,多次往返 4S 店、反复拨打客服电话,却未获得任何有效信息,大量时间与精力被无端浪费,身心俱疲。 3.权益保障完全缺位:4S 店及厂家既未提供临时替代车辆,也未提及交通补贴等补偿方案,对本人因维修延误造成的出行不便置之不理,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法律依据与维权主张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本人提出以下主张: 1.立即解决配件更换问题: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4S 店作为授权维修方,有义务使用合格配件完成维修。要求厂家立即协调门内饰板配件供应,明确配件到货时间及完成更换的具体期限,并由专人全程对接进度反馈。 2.合理赔偿实际损失:因配件延误导致本人长期无法正常使用车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要求赔偿期间产生的交通替代费用。同时,鉴于售后沟通的敷衍态度造成的精神困扰,要求额外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协商退车可行性:若配件在上述期限内仍无法到货,或更换后共振问题仍未解决,根据《汽车三包规定》中关于维修延误的相关条款,要求协商办理退车事宜,并由厂家承担车辆登记费等相关损失。 四、后续措施与期限 1.要求贵司在本投诉函发出后3 个工作日内安排售后负责人与本人进行当面或电话沟通,明确告知配件调配进展及解决方案,不得再以 “反馈领导” 等模糊话术敷衍。 2.若逾期未收到有效回应,或沟通后问题仍无实质性进展,本人将立即采取以下维权行动: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提交正式投诉材料; 整理维修单据、沟通记录等证据(已全部妥善保存),通过法律诉讼主张权益; 向媒体公开本次售后纠纷详情,供其他消费者参考。 本人始终希望通过合理沟通解决问题,但绝不能接受长期被敷衍对待。望贵司正视消费者权益,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问题解决。
关于凯迪拉克傲歌车型门内饰板更换延误及售后问题的投诉函 致上汽通用凯迪拉克售后服务中心: 本人系凯迪拉克傲歌车主,现就车辆维修配件长期短缺、售后服务严重缺位事宜进行正式投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问题经过与现状 1.故障发现与维修承诺:今年八月初,本人发现驾驶室内门存在共振问题,随即前往授权 4S 店检测。经工作人员核实,故障情况属实,且经现场维修后无法解决。4S 店明确同意通过更换门内饰板的方式彻底解决问题,并承诺推进配件调配事宜。 2.配件短缺与沟通困境:自八月初至今,该门内饰板配件始终处于 “无货” 状态。期间本人先后多次前往 4S 店现场咨询,并反复拨打 400 官方客服热线,得到的答复均为 “已向领导反馈,请耐心等待”。对于本人多次提出的 “明确进度反馈” 需求,从未收到任何主动沟通电话或书面告知,完全处于信息隔绝状态。 3.品牌信任崩塌:作为上汽通用旗下一线品牌,凯迪拉克对 “门内饰板” 这类普通塑料配件的供应竟出现长达数月的延误,且售后体系仅以流程化话术敷衍用户,完全无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这种 “售前承诺、售后推诿” 的行为,已让本人对凯迪拉克的品牌信誉、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体系产生根本性质疑。 二、问题造成的实际影响 1.用车体验彻底受损:驾驶室内门共振问题持续存在,不仅影响行车舒适性,更带来潜在的驾驶分心风险,导 致日常用车体验直线下降。 2.时间与精力严重消耗:本人为跟进配件进度,多次往返 4S 店、反复拨打客服电话,却未获得任何有效信息,大量时间与精力被无端浪费,身心俱疲。 3.权益保障完全缺位:4S 店及厂家既未提供临时替代车辆,也未提及交通补贴等补偿方案,对本人因维修延误造成的出行不便置之不理,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法律依据与维权主张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本人提出以下主张: 1.立即解决配件更换问题: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4S 店作为授权维修方,有义务使用合格配件完成维修。要求厂家立即协调门内饰板配件供应,明确配件到货时间及完成更换的具体期限,并由专人全程对接进度反馈。 2.合理赔偿实际损失:因配件延误导致本人长期无法正常使用车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要求赔偿期间产生的交通替代费用。同时,鉴于售后沟通的敷衍态度造成的精神困扰,要求额外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协商退车可行性:若配件在上述期限内仍无法到货,或更换后共振问题仍未解决,根据《汽车三包规定》中关于维修延误的相关条款,要求协商办理退车事宜,并由厂家承担车辆登记费等相关损失。 四、后续措施与期限 1.要求贵司在本投诉函发出后3 个工作日内安排售后负责人与本人进行当面或电话沟通,明确告知配件调配进展及解决方案,不得再以 “反馈领导” 等模糊话术敷衍。 2.若逾期未收到有效回应,或沟通后问题仍无实质性进展,本人将立即采取以下维权行动: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提交正式投诉材料; 整理维修单据、沟通记录等证据(已全部妥善保存),通过法律诉讼主张权益; 向媒体公开本次售后纠纷详情,供其他消费者参考。 本人始终希望通过合理沟通解决问题,但绝不能接受长期被敷衍对待。望贵司正视消费者权益,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问题解决。